OEM操作攻略 Part 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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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posting is the fourth of five parts setting out operational tips for 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s in China.

在了解了国外客户的具体情况后,双方在进行OEM合作的洽谈时还应注意其他一些问题,比如对出口市场的划分,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对国内销售的影响等。这里我们先谈谈在出口市场划分问题上的处理。

 

由于中国企业可能已经有相对稳定的海外市场,如果合作双方能够合理地共享销售网络和划分海外市场,也就可以有效地避免双方产品在同一市场上的恶性竞争,扩大双方品牌的市场。在出口市场这个问题上,我们需要从两类产品的角度进行分析。

 

委托加工的产品:委托加工的产品按照OEM惯例,销售应由委托方负责。因此在海外市场的销售上,一般都是由国外客户全权负责的。但是,如果生产方已经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拥有了非常完善的销售渠道,例如有实力并可靠的独家代理商,而且委托方在此市场上基本没有业绩甚至暂时未有开发市场的打算,在这样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协商由生产方负责利用其自身的销售渠道在一些国家和地区进行销售。但为保证委托方的利益和双方的长期合作,双方应在生产方进行OEM产品营销之前商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例如:生产方在委托方允许的市场上销售OEM产品需要付给委托方的许可费,一般委托方会根据销售额提取一定比例;生产方告知委托方海外市场销售状况的频率和方式,以及许可费的结算方式(一般采取抵货款的方式);生产方销售OEM产品的营销费用是否需要双方共同承担;生产方销售OEM产品的定价。为避免有公司利用不同市场的差价倒卖产品造成价格和市场的混乱,生产方和委托方应对生产方的OEM产品海外市场价格进行限定。

 

中国生产商自有产品:生产商自有的产品可能与OEM产品有差异但功能相同,因此极易在同一市场上引起竞争;另外也有可能是互补产品,因此可以借助委托方的销售网络进行销售。生产方应在合作初期,对委托方在营销其自有产品的兴趣和能力进行考察,以决定其自有产品在委托方市场上的发展方向。如果委托方有兴趣并有实力营销生产商的自身产品,而生产商在委托方的市场上也没有固定的合作伙伴和长远的销售规划,不妨授予委托方代理权甚至独家代理权,以借助委托方的销售网络扩大自有产品的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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